这几天,
朋友圈被某购物平台“假货门”刷屏,
引发社会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热议。

其频繁的假货、山寨、劣质商品
不仅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伤害,
更是“污染”了网络交易环境。

网络交易和服务行为究竟如何规范?
come on,一起了解一下~
网络
平台
应当履行主体责任
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网上
亮照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亮照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
广告
信息发布内容不得虚假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不得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网络
食品
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网络
餐饮
餐饮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网络
商品
价格表示的相关要求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经营者应当避免出现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情形。
不得虚构原价。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
降价或打折原因填写本次降价或打折的真实原因,如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歇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
经营者以降价、打折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说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降价、打折的计算基础,并确保计算基础真实有依据。
网络
消费
经营者应当维护好消费者应有权益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
合同
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网络
诚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发生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行为。
材料提供:市场规范科
责编:办公室